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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莹 林金园:金融网络化犯罪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2015-11-27

一、金融网络化简介

   (一)网络金融现状

    根据CNNIC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截至20136月,我国网民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为4.64亿。随着科技水平提高,经济基础的提升,上网设备和网络得到了更好的普及。2013年较2012年相比,电子商务类应用在手机端发展的极其迅猛,其中手机在线支付显得尤其势头强劲:手机支付网民规模增长了43.0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我国网络普及进入中后期,稳健成长中,使用人群逐渐以收入稳定、有金融业务需求的人群为主,不知不觉中,我国已经站到了世界金融网络化的前列地位。网络金融看似很高端,实际上与人们息息相关,从定义上来看,以国际互联网为基础进行的,大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小至购物、团购、订票等都属于金融网络化的体现,是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面临的安全隐患

     2014年以来,对于网络金融最“爆炸”的消息,莫过于314日央行叫停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支付业务和产品。究其原因,还是相关支付产品安全性“有待完善”。近年来,金融网络化的发展步伐快的令人咂舌,先是网上银行,免去了排队办理业务的困扰,在网上银行逐渐被民众接受时,网上购物、支付宝、余额宝、人人贷等等金融网络化的创新之举接踵而至。但是在急速发展的同时,金融网络化安全问题也随之出现,比如一旦支付宝绑定的手机丢失,支付宝包括余额宝和其绑定的银行卡上的所有钱都有被取走的危险。为金融网络化的发展感到高兴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安全隐患,央行紧急叫停支付宝与腾讯的新支付业务与产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三)未来发展趋势

    再从央行叫停支付宝这件事来看,虽然及至此时事件仍未有最终结果。但央行在下达通知后对媒体的回应中曾明确表示,之所以紧急下达通知叫停支付宝与腾讯的新虚拟支付业务主要是因为:第一,市场中的确存在着极大量的二维码诈欺事件;第二,支付宝与腾讯打算发布的新业务央行竟也是通过媒体才得知。从中可以看出,金融网络化导致的新类型的金融犯罪与网络犯罪在不断增长中,这的确使得金融网络化的安全性引人质疑。虽产品只在宣传阶段而尚未发布,但支付宝与腾讯将要发布虚拟信用卡之事竟没有上报央行,这实在让人们对金融网络化的行业内监管产生疑问,金融业历来是最需监管、监管最应严厉的行业,但从金融网络化发展的现状来看,对于网络金融这块新业务的监管却十分堪忧。金融网络化未来的进程必定是快节奏且处处充满创新的,但同时更不能放松对其的监管,金融犯罪与网络犯罪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但两者相结合的新型犯罪正在悄然侵蚀金融市场,必须加强对金融网络化犯罪的监管。

二、金融网络化犯罪分析

   一)定义与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金融犯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到严重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2]。自20066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后,我国《刑法》第三章对金融犯罪有着详细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体系。除了《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以外,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金融犯罪有着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我国对金融行业的法律监管在不断的完善中。

但在我国刑法初订立时,网络犯罪的概念并不盛行,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的网络犯罪,只有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此罪只涉及对计算机本身及其所储存的信息被侵犯时所受损的利益。根据《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用计算机与网络实行的金融犯罪仍属于金融犯罪的范围内,不因其犯罪方式与工具的不同而另外作出区别[3]。这里就有一个疑问,假如以计算机与网络为工具,盗取了计算机内所储存的信息,达到了最终目的——金融犯罪,是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还是以金融犯罪论处?计算机与网络在此处只是工具,而非犯罪的真实目的,应该认识到通过网络实施的金融犯罪的真实本质,在其实施过程中导致的计算机信息被盗取应该在判刑时认为是金融犯罪的加重,而非是计算机犯罪的加重。计算机犯罪应当是对计算机系统本身或者网络秩序的破坏,这里要与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与利益的金融犯罪加以区分[4]

综上所述,考虑到我国对网络犯罪定义的不成熟与金融化网络犯罪的真实对象,金融网络化所带来的犯罪应当主要归属于金融犯罪而非网络犯罪,在此计算机与网络只是犯罪工具。因此应当将金融网络化犯罪定义为以网络与网络接入设施为基础所实施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到严重损失的行为。其界定不但包括了金融犯罪,还应当比金融犯罪更广,因为金融网络化背景下使得其有更多的方法与种类。执法机关与立法机关需要对犯罪的真实目的有所认识才能具体界定是何种罪行。

   (二)犯罪成因

金融网络化犯罪的主要成因第一是随着经济发展,网络与网络接入设备的普及度有了极大提高,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手机上网的相较其他方式更加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因此手机上网技术的逐渐成熟增加了上网的人群。根据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手机即时通信网民规模为3.97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4520万,使用率为85.7%[1],此为金融网络化犯罪的基础。随着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们对于更加快速的处理金融业务有着极大的需求,有需求就有市场,因此网上银行、网上购物这样操作简便、无需排队甚至无需出门简易的平台受到了极大的欢迎,占据市场的速度极其惊人,在过去几年这方面的金融创新尤其引人瞩目。

第二,计算机与网络的技术日新月异,其创造力是无限的,互联网技术永远在进步但依然难逃漏洞,这也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一旦系统出现漏洞被找到并被利用就有可能招致极大的损失。比如,同样发生在三月的“携程客户信用卡信息泄露事件”,凡是曾在携程网站使用信用卡消费的用户均会被留下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持卡人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卡号、cvv号、6位验证Bin[6]。拥有了这些信息,完全可以实现盗刷用户信用卡。此前携程网站也曾多次被用户质疑信用卡个人信息被保存,但网站负责人均不予以承认直至此次多达27位用户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乌云网站指出已泄露。金融网络化难免会在网上留下个人信息,但多数网站的安全措施却并不完善,这将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并且使用户的利益受损。

第三,实施金融网络化犯罪的犯罪成本低,犯罪分子只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与网络接入工具、网络平台即可实施犯罪。如图1可看出,2011年前半年钓鱼网站月处理情况最低也多达1159,半年间处理的钓鱼网站总数则多达18782[5]。由此可见利用钓鱼网站实施非法犯罪以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猖獗。

六月

 

五月 

           20111月——6月钓鱼网站月处理情况分布图[1]

第四,金融网络化犯罪极其难以找到犯罪人,犯罪人多善于隐藏自己的ip地址,消除自己的网络痕迹使的追查十分困难,常常在得手后“人去号空”或者“人去站空”,这就让执法部门很难抓到。并且我国关于与网络相关的证据的效力仍有争议,可以说,金融网络化犯罪取证难、证据效力的认定更难。

第五,我国对与金融网络化犯罪的立法还是空白,最终定罪只能依靠已有法律作出判断,即使金融网络化犯罪涉案人员归案,对于其定罪也有一定的难度。同时我国对金融网络化犯罪的打击力度更是不足,监管上的空缺无疑给了金融网络化犯罪的增长率只增不减的机会。

   (三)犯罪的具体表现

1.直接盗取信息

直接盗取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直接侵入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或个人电脑,盗取网站顾客与计算机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以达到金融犯罪目的。多个网站都曾经被曝出网站安全措施不足,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丑闻。央视焦点访谈也曾谈及许多网站用户的cookie(即个人上网浏览记录)会被网站保留,以便投放对应广告。比方说,某人曾经在淘宝网上搜索过鞋子一类的商品,那么他在其他网站就极有可能在没有登录的情况下再次看见淘宝网对其投放的各类鞋子广告,这就是由于淘宝网站保存了他浏览的鞋子的商品的记录。看起来这种保留用户浏览信息以投放相应广告的行径只是不道德,而不会具体伤害到用户的具体利益,但是假如网站保存的并不止用户的浏览记录,而包括用户的账号密码甚至银行卡的相关记录呢?一旦网站被人入侵,用户将承受不可想象的损失。再比如201312月比特币交易平台GBL的创始人涉嫌携款逃跑,在几日后成功归案。

2.间接盗取信息

间接盗取信息是指利用钓鱼网站、病毒获取信息以盗取用户信息。钓鱼网站通常是以相似的网站地址,或者其他各种方法吸引用户点击其网址,并且留下个人信息。工商银行就曾经被钓鱼网站模仿,界面与真正的工商银行界面完全相同,用户信以为真便会填写账户名、卡号、登陆密码等等各种信息,就被钓鱼网站完全保留下来并且利用,于是卡里的钱就都被转走。如图2可以看出,钓鱼网站不止数量上巨大而且还类型还覆盖各种大型常用网站,可谓防不胜防。现代人对网络的需求越来越大,许多公共场所都提供免费wifi(即无线上网技术)。但这些免费wifi中很可能藏有骗子故意开放的不设密码的无线网络,一旦连上,在无线网络内的一切行动都有可能被监视,假如在其网络内使用了网银或者其他金融程序,密码就有可能被记录下来。利用病毒则是屡试不爽的老手法,病毒可能是随着邮件而来、网络下载而来或者一些网站随附着,一旦电脑中病毒,电脑里储存的重要资料就有可能被窃取。

           2013年钓鱼网站仿冒对象分布[2]

3.网络洗钱

在金融网络化的世界里,洗钱其实就在悄然进行着。同样是关于比特币,201310月名为skill road的地下毒品交易市场网站被美国联邦调查局关闭,经查明该网站的交易方式就是利用比特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在网站创始人和部分贩卖毒品的店家被逮捕后,比特币当日价格竟暴跌15%。在此只总结了金融网络化犯罪的主要三种形态[7],除此之外仍有许多类型金融网络化犯罪在侵蚀网络金融。

   (四)犯罪后果及影响

    金融网络化犯罪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但要看到个人所承担的利益损失,还要看到个人损失背后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国家的恶劣影响。

1.对用户的危害

因为网络金融用户人群庞大,且防范意识、个人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个人成为金融网络化犯罪受害者的最大群体。个人利益受损时,往往因为取证难、难以找到犯罪人即使报警也无法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与弥补。假如利益受损是由于个人原因,就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了。

2.对于金融机构的危害

假如金融网络化犯罪的发生是由于金融机构的技术、疏忽而发生的,金融机构首先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但经济损失还不是最严重的损失,随之而来的信任危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加可怕。比如前文曾提及到的,由于网络安全问题而被央行叫停的支付宝虚拟信用卡业务,在消息曝出之后提供虚拟信用卡业务的中兴银行在当日午后即股票跌停。除此之外,携程网站在被发现泄漏用户的信用卡信息之后,用户数骤减,许多用户立刻删除了账户内的一切信息,并且表示不愿意再在携程网站上订购机票酒店了。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信用是一切业务的基础,一旦出现金融网络化犯罪事件,用户就会网站失去信任,使金融机构再想开展业务就有难度了。

3.对于国家的危害

金融网络化的发展极大的推动了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获取现有金融工具无法获取的利润的方法,这对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是有利的。但从这次央行叫停支付宝虚拟信用卡上可以看到,金融网络化犯罪将使国家暂缓金融创新的进程,对于整个国家的金融发展都是不利的。我国的金融网络化水平位居世界前列,但不能因此忽视了金融网络化犯罪带来的危害,只有正视并有效防范其才能使我国的金融业有着更好的发展环境。

4.对于整体金融市场环境的危害

从中兴银行股票跌停,比特币暴跌15%这些例子都不难看出,在当今信息互通的网络时代,一旦出现金融网络化犯罪,当即就会反应在金融市场上。这体现了金融网络化犯罪的现象仍十分严重,人们对金融网络化安全的信心的极度不足。金融网络化犯罪不但对个人与金融机构的具体利益产生损害还对整体金融市场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8],正因为如此更要加大对金融网络化犯罪的打击。

三、金融网络化犯罪的防范与监管措施

在金融网络化犯罪急速增加的今日,我国应当积极建立监管措施,但从目前的监管上来看,我国监管机制仍存在许多漏洞:首先,由于多业混杂的原因,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常常落入“三不管”又或者“抢着管”的尴尬境地,比如网络信贷业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分析说,中国网络信贷行业长期处于监管空白之中,无论是央行、银监会、地方金融办还是工商部门,都未将网络信贷纳入管辖范围。因此今年来网络信贷网站频频出现倒闭甚至老板携款逃跑的情况也就不奇怪了。其次,是监管形式老套,没有考虑到网络金融基于网络展开的特性,这样的监管形式往往容易让非法分子钻了空子或是监管实行效率低下。最后,监管制定的具体内容不够详尽,对于市场准入标准等等并没有详细的规定,由于开设网站较简单,因此使得网络金融也就变成了只要能够开设网站就可以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

对于以上情况,中国银监会于201448日表示,需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银监会今后将给定一些基本的最低的条件、门槛[9]。因此,就以上几点我国监管漏洞,应当:首先是适度监管,银监会今后将给定一些基本的最低的条件、门槛;其次是分类监管,今后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类别划分,给银行也创立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第三是协同监管,现在主要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综合经营的模式,实行协同监管可以减少监管的套利;第四是创新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提高监管的便捷效率。

采取防范措施应当要注意多角度、多方面、多时段,必须各方面同时着手才能有效的对金融网络化犯罪进行遏制。具体如何实施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小点作出阐释。

  (一)防范措施

   1.从主体上区分

  1)用户个人

从现状上来看,个人是金融网络化犯罪的主要受害群体,随着网络的普及,上网人数逐年增长、上网人群年龄分布扩大、素质不一,这就导致了个人防范意识水平不同,这就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人们对计算机犯罪往往有所轻视、不像对待杀人、抢劫等暴力型法最存在那么深的敌视态度,这也间接地造成了计算机犯罪的高发案率[10]。想要提高个人对金融网络化犯罪的防范意识,就要加强对金融网络化犯罪的方法及危害的宣传,媒体应当站对立场,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金融机构要对其使用者有着相应的使用知识普及,比如假如在支付宝上由于二维码扫码诈欺而蒙受损失,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胡晓明表示支付宝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客户在其平台上遭受损失的一部分责任是提供服务的企业没有尽到教育与提醒的义务。这样的企业态度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只有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有了这样的意识,愿意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有效的降低个人遭受网络化犯罪的几率。同时国家政府也应当对金融网络化犯罪的危害性作出积极宣传,严肃对待,将其作为一种新的金融犯罪形式对民众进行宣传,以提升国民防范意识。

2)开发者

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公司应该有相应的防范意识,积极提升网站自身建设的水平,兼顾用户体验的同时也不能对用户的信息安全有所疏忽。上文曾提及,随着网络金融的普及,二维码诈骗率在逐年增长。但实际上二维码信息比一般条码更丰富,开发研究部门需要研究的就是如何利用其更丰富的信息使支付更安全透明,像这样的突破口还有很多,不应被忽视。从事提供网络金融服务的公司应对员工有着合理严谨的管理,尤其是对能够接触敏感信息的员工的信息去向有所把握,要杜绝员工“监守自盗”的行为,也要做好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以防出现员工疏忽而导致出现安全漏洞的事件。

(3)国家政府

防范金融网络化犯罪不但要从内部提升安全性,更需要外部协助保护。要对网络金融的使用者加强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国家政府要认识到金融网络化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与对金融业正常发展的阻碍,及时出台相关监管办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便执法。应当强制要求提供网络业务的金融机构定期作出为网站及设施的维护,对公司内部信息保密严格监控,应当主动积极的对用户作安全教育宣传。

2.从时间上来区分

1)事前,提前预防防范

对于犯罪的防范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这对于金融网络化犯罪同样适用。首先为提高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应当提高可能的受害人群的防范意识,避免受害人群由于疏忽大意而主动泄露个人信息,从根源上减少金融网络化犯罪的产生。事前预防是最有效和损失最小的防范阶段,做好事前防范是应当放在最突出地位考虑的。

2)事中,发生时及时制止,中止犯罪

网络犯罪通常需要一个过程:犯罪分子设下陷阱,受害人上当受骗并且提供个人信息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假如监管严密,是可以发现犯罪行为并制止的。我国公安部设有专门的网络监察部门,银监会等部门都可以通过监管金融机构行为、监视网络环境等达到发现犯罪行为的目的。网络监察部门需及时排查钓鱼网站,禁止金融机构提供不安全的网络服务。

3)事后,即使补救,减少损失

犯罪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在金融网络化犯罪发生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补救以达到最小化损失的目的,具体可实施行为有:①帮助利益受损用户进行安全维护,防止其账户受到进一步损害;②积极收集证据,以便进行日后定罪;③打击抓捕犯罪分子,以儆效尤;④找出导致金融网络化犯罪发生的安全漏洞,及时进行改正、弥补,以防再次出现类似事件。

  (二)监管措施

   1.从主体上来区分

   1)国家的措施

    国家在防范金融网络化犯罪中起的作用将是重中之重,但从现状来看,我国所作的并还不足够。在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等网络公司进入金融市场后,人们不由得产生了一个疑问:网络公司都可以发展金融业务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网络公司想要进入金融市场首先要满足两个条件,安全与监管。安全所指的自然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账户安全,而监管则是指银监会、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于进入金融市场的公司的准入规则。遗憾的是,我国在对于网络公司进入金融市场这个环节上并没有多下功夫,而是在其进入后对于出现问题的业务实行禁止的方法。比如近期工商银行率先阉割支付宝付,工行正在逐步关闭快捷支付业务,目前工行快捷支付的签约服务除了浙江分行外,其他分行都已经关闭。这种方法真的解决了金融网络化的安全问题吗?可以说也许这样一来金融网络化犯罪的确会有所减少,但不见得能够根治问题。这样的解决方法是消极的、不可取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国家详细制定对网络公司进入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加强对网络公司的金融业务的监管,定期实行考核,只有严格控制网络公司在金融市场中的运行,才能有效降低金融网络化犯罪的形成,而非一味的禁止。

2)国际世界的措施

应当清楚认识到,金融网络化安全问题绝不只是某家公司或我国单独一个的问题,而是全球化的问题。网络拉近了生活距离,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予以便利,跨国金融犯罪也可以轻松通过网络实现,因此对于金融网络化犯罪的防范应当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重视。国际社会应当出台相应法规来规定对于跨国金融犯罪与通过互联网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处理方法,同时各国共同投入精力研究提升网络安全的方法。

    2.从方式上来区分

    1)法律措施

    我国对于网络金融犯罪方面立法还比较空白,有关立法部门应当尽快弥补这一空白,作出新的立法。考虑到金融网络化犯罪的全球性特性,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需要积极的参考国际的立法经验。对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对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有所借鉴,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国防、军事、国家事务等公共利益[11],而疏忽了对于个人、企业的保护;计算机犯罪与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这对金融网络化犯罪的定罪造成了困难。除此之外,立法可能是一段较长的过程,需要反复修订,在这期间要优先考虑最高院作出对金融网络化犯罪的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犯罪中适用的大量的专业术语例如“计算机病毒”、“防火墙”、“计算机信息”作出司法解释以便法律的顺利适用。

2)行政措施

针对金融业的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但我国目前仍未有具体部门负责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使得其监管问题陷入了“三不管”地区,以至于各家网络公司都纷纷进入金融市场企图想分走一块“蛋糕”。网络金融事业蓬勃发展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繁杂的网络金融市场使得金融网络化犯罪率极大提高,给投资者带来极大不安。日前,央行、银监会、证券都逐渐介入了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但具体监管措施、准入标准都没有给出详细的制定并向民众公布。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应当公开、透明,并且符合网络的特性,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监管作用。

四、结束语

我国在金融网络化的总体发展程度上名列世界前列,从早期的网络银行发展到现在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网络基金、P2P投资等等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必须承认,金融网络化的确直接降低了金融运营成本,提高了业务效率;快捷方便的投资手段给投资者提供了新的选择;P2P投资等创新,相较银行门槛较低,在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金融网络化的发展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新事物在初期的蓬勃发展同时附带一定的弊病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不应该由于有犯罪现象的存在,就全盘否定网络金融,而应当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改善网络金融的运营方式,使得网络金融更加安全、高效,为金融业的发展再加一股助力。应当清楚认识到金融信息安全不止是个人安全,还是国家安全问题。网络的特性使得全球网络互通,计算机内的信息有可能被来自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人盗取。因此个人金融信息一旦被盗取,个人利益会被受损,假如大范围金融信息被盗取则很可能会带来危及国家经济的巨大影响。所以对于网络数据的保护势在必行,国家应对于该项研究有所扶持,大力支持金融机构、网络公司等单位对网络金融的信息安全保护问题的研究。

从研究中不难看出,我国监管本身存在漏洞:金融业混业经营导致我国监管存在混乱,立法不完善、不严谨。这些都是需要逐步改进的,所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对于我国金融网络化的快步发展有所认识并且重视起来。关于监管,最应当重视的是三大内容,即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是否存储;支付流程,能否提供真实可靠的支付环境;以及资金流动,避免出现利用网络进行洗钱的行径。只有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金融网络化犯罪,我国才能更好的发展金融网络化,并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注释和参考文献】

1、注释(数据):百度文库.网络金融犯罪[EB/OL].http://wenku.baidu.com/link?url=wJIJwbQUG1IWw0uAC3L8lIR1a5nGNpL5lOFgstAqSuJEHLmYeXl4UTFVMuIwVdX00GK-TAAbjuPFnd1tPHLkyeLdXj5ns-KLxLpywmVFsUW2012-12-11

2、注释(图表):百度文库.网络金融犯罪[EB/OL].http://wenku.baidu.com/link?url=wJIJwbQUG1IWw0uAC3L8lIR1a5nGNpL5lOFgstAqSuJEHLmYeXl4UTFVMuIwVdX00GK-TAAbjuPFnd1tPHLkyeLdXj5ns-KLxLpywmVFsUW2012-12-11

3、参考文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北京:中国互联网络中心.2013-07

4参考文献.豆丁网.金融犯罪的概念[EB/OL].http://www.docin.com/p-655456668.html2013-5-20

5、参考文献.但未丽.网络犯罪概念与网络犯罪的刑法调整范围[J].网络法律评论,2006(1)

6、参考文献.KK.SindhuBB.Meshram.Digital Forensics and Cyber Crime Datamining[D].2012

7、参考文献.百度文库.网络金融犯罪。[EB/OL].http://wenku.baidu.com/link?url=wJIJwbQUG1IWw0uAC3L8lIR1a5nGNpL5lOFgstAqSuJEHLmYeXl4UTFVMuIwVdX00GK-TAAbjuPFnd1tPHLkyeLdXj5ns-KLxLpywmVFsUW2012-12-11

8、参考文献.乌云漏洞报告平台.携程安全支付日志可遍历下载,导致大量用户银行卡信息泄露(包含持卡人身份证、银行卡号、卡CVV码、6位卡Bin)[EB/OL].http://www.wooyun.org/bugs/wooyun-2014-054302?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2014-03-22

9、参考文献.李林.网络金融犯罪有哪些特点,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EB/OL].http://www.fabao365.com/xingshi/654772013-03

10、参考文献.Titu Kumar,Rohit Kumar Jha,Sitanshu Mohana Ray.Cyber Crime And Their Solution[D].2012

11、参考文献.博鳌亚洲论坛.阎庆民:互联网金融监管将设最低门槛[EB/OL].http://www.china.com.cn/v/zhuanti/2014-04/09/content_32041050.htm2014-04

12、参考文献.王品.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探析[D].山东:山东大学,2008

13、参考文献.皮勇.我国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6)



[1] 资料来源:百度文库.网络金融犯罪[EB/OL].http://wenku.baidu.com/link?url=wJIJwbQUG1IWw0uAC3L8lIR1a5nGNpL5lOFgstAqSuJEHLmYeXl4UTFVMuIwVdX00GK-TAAbjuPFnd1tPHLkyeLdXj5ns-KLxLpywmVFsUW2012-12-11

[2] 资料来源:百度文库.网络金融犯罪[EB/OL].http://wenku.baidu.com/link?url=wJIJwbQUG1IWw0uAC3L8lIR1a5nGNpL5lOFgstAqSuJEHLmYeXl4UTFVMuIwVdX00GK-TAAbjuPFnd1tPHLkyeLdXj5ns-KLxLpywmVFsUW201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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