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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立所合伙人黄奕新律师应邀解析小额贷款业务法律问题

2016-08-13


2016年 6月17日,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奕新律师,应邀在华兴小额贷款公司,以案例分析与问题解答的方法,在授信调查、不良清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入 交流讨论,回答了诸如客户不会书写姓名、客户可能隐瞒夫妻关系、抵押人配偶未到场签字、外籍客户的签约手续、个体户/个独企业/一人公司业主的经营性贷 款、金融机构的专业判断和注意义务的把握尺度,债务重组的基本方法、如何合法有效地割裂担保、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或者免除担保人的部分责任,如何判断财产 保全的必要性、当事人死亡后如何诉讼、如何避免公告送达、如何快速取得判决、如何应对抵押物的虚假租赁、第三人侵占、租金流失、如何避免流拍、如何克服迟 延履行利息计算仍在存在的错误认识等疑难实务问题。

通过交流讨论,黄奕新律师建议:

一、授信调查,引入法律方法。 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不同于民间放贷人,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判断力,尽到不同于常人的注意义务。在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环节中,适当采取法 律调查的方法,事先防范和排除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贷前调查报告,可以吸收法律尽调报告的一些元素。客户经理在收集客户资信材料时,最好要兼顾将来的诉 讼,注意收集看上去无关但对将来诉讼却是必要的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供查封的财产,才是客户真正意义上的资产。

二、签约放款,确保合法有效。 放款环节,天天与合同、核押、核保打交道,涉及到大量关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甚至公司法的问题。签约放款、核押核保人员,最好具备必要的基本的法律 知识,最好在法务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或者设置法律岗。只有确保合法有效,才能将授信方案执行到位,同时对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工作也起到反向的监督制约 和法律控制作用。

三、债务重组,防止脱保失权。 在现金清收乏力的情况下,债务重组是缓释风险、化解不良的重要措施。但贷款一旦出现不良,主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和贷款人往往存着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 为了顺利实施债务重组,使各方都能接受解决方案,有时需要因案而异,设计个性化的合同文书。这对法律服务提出较高的要求。法律人员如果不能满足信贷部门提 出的法律需求,将使本来可能实现的债务重组流产;反之,法律人员如果把关不够,对信贷部门起草的合同条款不加把关,则可能产生新的法律风险,严重者导致脱 保和失权。

四、诉讼清收,善用法律措施。 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通过诉讼手段回收贷款,短期内确实往往难以凑效。但是,金融机构自身还是有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改进工作流程的地方。 排除自身工作中存在的影响诉讼进程的各种问题,信贷档案保管、会计运营、财务、用印等各部门都要为资产保全人员“开绿灯”,避免“内耗”,让资产保全人员 和外聘律师集中精力,密切配合法院,尽最大努力减轻法官的负担,案件才能快得了。同时,针对个案,善于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不要单纯认为提交一纸诉状或者 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其他的就都是法官的事了。对个别经办法官的不作为或者认识误区,要提出具有诉讼行为意义的书面申请,讲明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上的明确依 据,依法有理有节,而且要体谅法院的一些“难言之隐”,尽力提出配套的综合解决方案,配合法院克服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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