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鑫涌精研】企业应当如何理解诉讼活动中的时效

2020-02-23

鑫涌律师提示

一、诉讼时效:

(一)基本概念及理解: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诉讼时效为3年,起算点包括: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4)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综上,大部分起算点均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收到损害以及义务人(违约人、侵权人等)之日起计算。例如A与B存于2019年2月17日签订借贷合同,期限截止2020年2月17日,B到期未还款,那么A的诉讼时效自2020年2月17日起计算而不是2019年签订合同时起算。

    2、最长诉讼时效:20年

       简单理解:该20年时效是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如果超过20年没有进行权利救济,那么请求人的胜诉权就直接消灭,也就是说没有办法获得胜诉。无论你有何种理由(如未发现义务人、因感情原因等)均不能恢复诉讼时效。

(二)适用范围:

       通过表格,可以看出,大部分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当企业遇到债权纠纷时,不管是借贷合同、货运合同、买卖合同均适用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出现案情复杂的案件,建议及时咨询律师或法务及时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避免权利超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三)给企业的建议:

     1、及时行使权利救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咨询律师及时行使权利救济,完全可以避免时效风险;

     2、掌握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向对方送交主张权利书(律师函、催款函等),对方签字、盖章或其他方式证明已送达;

       (2)向对方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如通过微信、邮箱向对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张权利);尽量留下痕迹(证据)减轻举证难度;

       (3)如果对方玩“失踪”无法送达,可以向国家级媒体或对方住所地的省级媒体刊登公告。

     3、明确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二、除斥期间:

(一)基本概念及理解: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该除斥期间有约定的、也有法定的。

(二)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大部分适用于形成权即有关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合同的建立、变更、解除。

(三)给企业的建议:

    1、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那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其中可能出现的期限限制条约,应当着重注意;

    2、法定撤销权是十分常见的形成权,其除斥期间为1年,当合同出现需要解除、变更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避免错过。


三、上诉期间:

(一)基本概念及理解:

    上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定。

(二)几种常见的上诉期限:

民事部分: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刑事部分: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2、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行政部分: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给企业的建议:

      1、上诉期限至关重要,应当在接到判决时便迅速决 定是否上诉并及时交由专业律师处理。


四、律师提醒:

      1、诉讼是极其专业化的司法活动,应当及时咨询律师;

      2、在案件准备起诉时及时建立案件进度表;

      3、对于公检法寄送的材料,签收后应当备份好当时的邮单,物流信息记录;


(本文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原创,转发需注明出处)


闽ICP备08005859号-1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