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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印章被股东把持,公司应如何摆脱运营僵局

2016-08-03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药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持股80%的大股东,但没有参与该公司的实际运营,也没有掌管该公司公章。何某是该公司持股20%的股东,并依据公司章程保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运营该公司。2015年,张某与何某就公司的运营产生意见分歧,何某把持公司印章并拒绝签发公司任何财务文件,公司遂进入僵局。 

【法律分析】

此类案件的核心是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被人把持并拒绝签发公司文件时,公司应当如何摆脱僵局。对于这种情形,公司一方如果能将失去控制的印章宣布作废而重新变更补领,不失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和维持公司正常业务的一条捷径。但在实践中,去报社刊登印章作废声明需出具营业执照和公章,去银行变更财务预留印鉴需出具公章和原财务章、人名章,去公安局变更印章需出具营业执照,去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需出具公章,陷入互为条件的尴尬循环。同时,实践中,公安机关倾向于不介入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公司内部管理纠纷,因此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印章的丢失备案,当事人比较难实现印章的重新刻制,而且即使重新刻制,还是会面临两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局面。因此一旦公司陷入此种僵局,最好尽快采用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此情形下,公司一方可以向工商局申请特殊变更登记。因为工商局掌握公司的原始档案,可以通过审查工商档案并在公司出具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予以核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并颁发新的营业执照,从而解开尴尬的因果链条,确保股东权益和交易安全。

当然,要求印章占有人返还印章也不失为可行的方法.对于公司印章的保管及返还的问题,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一般可以在公司章程内加以明确。即便公司章程内没有对此类事项有所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印章等凭证不仅以其本身的物质形态体现了一定的有形财产价值,更重要的是还体现了作为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标志的无形价值,因此公司印章毫无疑问是公司重要财产的一部分。案中,何某在本案中拒不签发公司任何财务文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通过股东会免除其总经理的职务,取消其对印章的保管权是较为可行的策略。在其仍不交还印章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公司一方可以再通过诉讼要求其返还印章,并通过先予执行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忠旺有限公司与陈绪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二审判决中((2014)鲁民四终字第195号)即认为,被告作为邦盛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任职期间,有权控制和支配印章,是印章、证照的实质掌管者和移交义务人,在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继续控制公司的印章、证照已经没有依据,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该将其占有的证照、印章等予以交还。江苏省高院与山东省高院在其下发的有关规定中也体现了上述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得不提的是,无论是返还印章的诉讼还是要求归还印章的先予执行程序,都涉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起诉时,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合法真实,作为原告的法人在起诉时会被法院要求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诉讼文书等。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无法提供。笔者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基于公司章程而产生,在以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原件等其他文件的辅证下,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在本案中,无论是通过营业执照、公章都在被告何某手中,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由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江苏省高院与山东省高院出台的相关意见中对此有所涉及: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后应当提醒的是,无论是选择变更登记途径还是诉讼途径来寻求救济,公司一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及时做出相关决议再采取行动。该股东会决议是判断公司救济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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