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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拓: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之律师陪审制

2013-08-11

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之律师陪审制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林 拓

 

内容提要: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至今未能实现一元化,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群体缺乏充分交流,脱离国际潮流,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在中央及地方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呼声很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行建立律师陪审制,不但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也是作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破冰的第一步。虽然对于律师担任陪审员,存有回避困难、精英司法和影响判决的权威性等担忧,但是通过目前的立法技术和切实的施行,不但可以解决回避问题,而且还能强化司法的民主性,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陪审

 

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群体组成。目前,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已经成为国际主流,如日本为防止裁判官深陷于官僚体制而设立的“法曹一元”制,很好地确保了裁判独立,保护了国民的权利和自由,诸如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其他国家也施行类似的法律职业一元化。近年来,中央也多次提出要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构建法律界人士相互流通的机制,但尚未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

 

一、     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

 

(一)  从事中国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 担任法官、检察官或申请律师执业均应具备的条件:

(1)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品行良好;

(4) 不得被开除过公职。

2、 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其他主要条件:

(1) 年满二十三岁;

(2)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3) 身体健康;

(4)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 不得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 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具备的其他主要条件:

(1)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2) 不得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 不得被吊销过律师执业证书。

 

(二)  法官、检察官的产生渠道

1、 根据《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和《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包括律师群体在内,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的,就可以作为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法官和检察官可以直接互换岗位。

 

二、     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陷

 

(一)  一元化机制构建停滞不前

从全球司法领域整体的形势上看,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即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是许多国家切实可行的司法实践。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提出应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2010年全国律师协会也提出的筹划建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机制,但至今未见下文。之所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机制难产,除了律师身份进入公务员系统有一定难度外,还有司法独立、社会地位、工资福利、工作压力等其他多方面的原因,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算起,至今完成了“从律师到法官”角色转变的寥寥无几,而且多是担任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等职,鲜有以初任法官身份进入法院并主要承担审判任务的案例。

 

(二)  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群体相对封闭,缺乏交流

由于历史原因,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包括今天,类似“公、检、法”才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实质的作用,反而还有可能是法律的破坏者这样的观点,仍存在许多人的思想观念中。这种观点的产生,很大一个因素是由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各群体之间过于封闭,缺乏交流渠道。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心中都有各自秉持的公平和正义,虽然对其心中的目标的实现所能够达到的程度和途径不一样,但是每个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尽心尽力地从事着自己的工作。如果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机制让他们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增进他们之间的沟通和理解,那么这肯定是不利于整个司法环境的发展的。

 

三、     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元化

 

(一)  一元化的必要性

对于当事人来说,让一次也没有经历过被裁判的人来作为裁判官把人的权利和自由把玩于掌中,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1]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年满23周岁就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一位年轻的法官或检察官必然不具备足够的社会阅历,而只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只有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愿景有深刻的理解,审理案件才能更贴合群众的愿望和期待。

同时,现行的法院、检察院体系中,成为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人除了身为前辈的法官、检察官的指导和培养外,没有其他的实务经验,其所建立的法律观难免偏颇。而律师在成长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问题。这样的现状,就必然出现律师的职业伦理、价值与法官、检察官冲突的情况。

鉴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成长道路不同,与当事人的接触方式不同,因而对案件各有各自的视角,如能增加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交流,从简单的沙龙研讨,到职位互换,有利于降低三方的沟通不畅,弥合分歧。提高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元化,使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不论是从普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甚至是立法层面,都会有显著的效益。

 

(二)  构建律师陪审制

1、  律师陪审制的主要内容

(1) 符合人民陪审员标准,执业时间超过2年,且有同类案件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可作为律师陪审员。

(2) 律师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3) 人民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由律师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

(4) 律师陪审员的回避,除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外,律师与人民法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后2年内,该律师不得作为律师陪审员参加该法院由其他法官组成的合议庭。

(5) 律师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补充说明其意见并具名。

(6) 凡律师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均应署上该律师陪审员的姓名及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应及时在相应的律协网站公开。

(7) 初级人民法院应按照可担任该院律师陪审员的执业律师人数,合理规划每年有律师陪审员参加的最低案件数量。

(8) 律师作为律师陪审员的次数每年不得超过三次。

(9) 律师事务所拒绝人民法院的指派,无正当理由不安排本所律师担任律师陪审员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  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

(1) 规定了律师陪审员的担任条件,由于律师的专业化趋势,需要并避免没有处理过类似案件的律师担任律师陪审员工作。

(2) 为避免律师因担任律师陪审员,与一所法院的多个法官有过合作而产生回避问题。

(3) 要求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上署名并公开裁判文书,强化律师个人责任感,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视程度,明显的错误判决将影响其将来的业务推广。

(4) 强制要求有律师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数量,避免律师陪审制没有发挥效果。

 

(三)  律师陪审制的优势

1、 构建律师陪审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的第一步

(1) 在实践上有类似经验,律师陪审制易于施行

相对于直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在实践经验上的不足,律师陪审制可以借鉴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仲裁制度,其施行的法律环境非常成熟,而且不存在公务员体制的阻力,在律师与法官身份的转换上也更简单,不受单位变动、工资福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2) 具备陪审经验的律师更容易转换为法官

一位从事多年诉讼工作经历的律师,虽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阅历,以及认知案情、分析法理、辨明是非的能力,但是因职业不同,仍不可避免地缺乏担任法官所需要全部的素质要求,不具备可以直接选拔为法官并快速独立参与审判工作的能力,通过加入合议庭参加陪审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律师在审判方面的素质,其陪审经验对于在可能的在未来被选拔为法官后的工作可以有很大的帮助。

(3) 律师陪审制可以促进律师对法官工作的了解

由于目前律师与法官的两个群体相对封闭,律师对于法官的工作情况等各个方面都不十分了解,而缺乏对法官工作的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律师成为法官的意愿,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时,也必然会因此而响应者寥寥,或仅是凭着对法官工作粗浅的了解参加选拔,难免在担任法官后不久又退出法官队伍。

综上,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的出台陷于困境时,先施行律师陪审制,有利于打破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封闭的坚冰。

2、 律师陪审制可促进司法独立、公正

(1) 律师不受行政限制,相对独立

律师不在公务员系统内,没有上下级关系,较法官而言更为独立,也没有官僚化的问题,不会有因晋升、福利而过于揣摩上级领导的意向的危险。

(2) 通过公开裁判文书,以市场经济的杠杆保证司法公正

在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基本不需要承担什么实质责任,至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而律师陪审员与人民陪审员不同,律师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其参与的审判活动所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是公开的,如存在错误裁判,必然对其个人乃至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形象造成影响,不利于今后开展业务。在这种经济压力下,若律师陪审员对于最终的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为避免其执业能力受到质疑,必然将其补充意见附在裁判结果后面,以证明其法律业务能力。律师陪审员的补充意见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附在裁判主文之后,也会对法官形成正能量的压力,避免受到负能量的影响而错误裁判。

3、 律师陪审制可提高审判效率

(1) 可以提供的审判思路

由于法院就各类案件设立专业审判部门的条件尚不成熟,对案件不熟悉是导致目前法院办案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实施律师陪审制后,对于一些专业性需求较高的疑难案件,人民法院可指派专业性较强的律师参加合议庭,通过律师陪审员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审判思路,达到专业化审理,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

(2) 可以协助起草司法文书

法院的审判工作,案头事务繁杂,对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案件,可以由律师陪审员代为起草相关裁判文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

 

(四)  对律师陪审制可能存在的担忧

1、离任法官的回避制度与律师陪审制不存在冲突

我国对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工作有严格的限制规定,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且终身不得在其曾经任职过的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实施律师陪审制,虽然意味着律师将同时具备了律师和法官的身份,但律师陪审制亦有相应的限制,不会违反设立离任法官回避制度的初衷。

首先,律师陪审制限制律师在一定时间内,只与法院的其中一名或至多两名法官有工作上的合作关系,最大程度地限制了律师与法院法官的人情网,可以使律师陪审员不会与离任法官一样,因为长期工作关系而建立庞大的人情网,也就无须加以严苛的回避限制。

其次,随着法官培训力度的加强和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对于前任同事等密切关系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案件,不但不会在审判活动中有所偏向,反而还会更加慎重。

2、律师陪审制不会导致精英司法

律师担任陪审员职务,并不会导致精英司法,而使我国司法背离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

首先,律师陪审制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共存,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的司法领域。

其次,通过公开裁判文书的形式,利用律师“经济人”的属性,让市场经济的杠杆发挥作用,相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通过少数几名人民陪审员代替社会发言,律师陪审制是由整个社会监督律师发言,两个制度从两种渠道让人民参与了司法审判活动,加强司法的民主性,能够更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

3、律师陪审制不会导致法院的裁判丧失权威性

法院裁判的权威并非取决于合议庭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透彻地说理以令人信服。法院裁判的目的是令当事人服判而息诉,而单纯引用法律条文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令当事人服判,与建立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律师陪审员参与审判,以其专业能力和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提出审判意见,有助于促使法院在判决中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解析事实和法律,所谓“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从而真正树立法院裁判的权威。

 

四、     结语

 

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社会分工不同,但保障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使国家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地实施,是他们共同的社会属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价值标准,对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必然方向。为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元化,施行律师陪审制,乃是破冰之举,而律师陪审制同时也是以民主方式促进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有力工具。

 

【参考文献】

[1]杨素娟:《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之评价》,载《日本法在线》网站(http://www.japanlawinfo.sdu.edu.cn/html/faxueyiban/20071201/41.html)。

[2]维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99%AA%E5%AE%A1%E5%88%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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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拓,法学学士,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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