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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齐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问题探讨

2015-11-24

1999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3月又重新进行了修订。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存在是否存废、法律地位如何明确、执行力度如何加强、缴存比例如何完善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中共中央十八大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的号角,希望我国住房公积金改革能够顺利的拿出一份让人民满意的成绩。我们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在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法律地位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的形式执行,并不是以《住房公积金法》的法律形式存在。而其他各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均是以法律形式确保其制度的执行效果,例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是公积金走出现今困境的唯一出路。所以,我们应当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地位,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促进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法律化。通过法律化的方式,加强法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约束力,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和执行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给广大存缴者和覆盖单位一个满意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

住房公积金根本职能是保障职工住房需求,因此,必须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这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然要求。住房公积金应该优先适用于“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两限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对于需要使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个人也需要优先使用。但是对于商品房、二套房的购买应该采取梯度对待,使用不同的贷款利率加以限制,不能与满足保障性需求平等对待。特别是对于低收入人群使用公积金应放宽提取条件,以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率,规范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收益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公积金的存缴应该是存缴人乐于存缴、积极存缴。个人工资性质的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公积金存款的保值问题也由其负责,但公积金利率对比于消费物价指数的增长率,其实际利率实际为负值,公积金存款在账户中就是躺着贬值。这让存缴人如何乐于存缴,如何正面评价住房公积金制度?所以,提高公积金利率,确保存缴人财产权利不受损害势在必行。提高公积金利率必然需要改革公积金管理模式。我们认为,可以设立公积金基金管理或者信托管理的方式,使住房公积金可以有较高的盈利能力,为加强公积金增值能力提供经济基础。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制度

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督机构、监督组织和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是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制度的一大重要措施。因此,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护存缴人的财产权益,防止非法损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出现,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查监督制度。健全完善的监督制度应该由内到外,多方面监督。在内部行政监督方面,应当由政府建立专项小组,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运行的资产、收益、负债等方面进行监督。在外部监督方面,应当提高存缴人和各单位职工的地位,成立职工代表监督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运行进行监督。并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报告中,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开年度财政预算、年度公积金盈利等财务报告。通过各方面的监督,以加强住房公积金存缴的执行力度,促进住房公积金财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3.田天、梁祥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局部法律瑕疵与完善对策》,载《湖北经济学院报》,2014年第11卷,第十二期。

4.李海明,《舒服公积金的法律属性与功能定位》,载2012年第10期。

5.曾筱清、瞿彦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及其管理模式研究》,载《金融研究》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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