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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火木:浅谈“互联网+”的微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

2015-11-27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网络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和不断发展,“互联网+”作为互联网思维深度实践的智力成果,逐渐交融于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之中,从而全面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并形成了社会经济发展新形态和产业新业态。以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为核心的微时代网络产业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作为第三产业的文化传媒行业来说,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是核心价值和利益来源。在“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网媒产业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和升级,社会公众对网络新媒体的阅读和知识更新速度的渴求,网媒权利人权利保护和维权意识,都远远超出了以往的想象。这无疑使微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成为成为知识产权界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事实证明,完善微时代著作权保护,才能更好保护权利人的创新力和生产,保证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网络信息的安全,从而反哺“互联网+”的微时代产业创新模式的升级和优化,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网媒新形态。

 

     二、微时代著作权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微时代著作权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交流,思想传播,聚集人群的成本变得非常低。因此那些原本非常个性化、小众化的需求,可以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实现近乎零成本的聚集,从而形成很大的经济市场[1]。以微博、微信等为核心的微时代网络产业,新媒体作品不断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微时代新兴产业形态下,所带来的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和速率,对现有著作权认定和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现在媒体在讨论社会热点问题时,越来越重视网上声音,网民通过微博、微信发表的独到见解也经常会被媒体采纳转发。那么,微时代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这种转发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要界定微时代著作权概念,首先应该明确作品及著作权的概念:

1、作品,即文学艺术创造的成品。在著作权法中解释是: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包括下列种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类产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或其他材料的集合体、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以作品为对象,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且因符合法律保护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而取得的一项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试图分析得出微时代著作权的概念。微时代著作权,是指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介质,而承载“微信息”的表达形式,如具备著作权法所称的独创性、客观性和可复制性,即具有著作权。微时代著作权,是以数字化网络作品为保护核心的新型的著作权保护客体。

网络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衍生了新的微时代著作权保护模式,微博、微信用户抄袭享有著作权的微时代作品或平面媒体未经同意将微时代思想商业出版等侵权行为不时发生,微时代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屡遭侵犯,这需要我们应该足够重视微时代著作权的保护。

(二)微时代著作权表现形式

1、微时代著作权的形式多样化。微时代作品具有多样化的特性,它可以是一副图画、可以是一行简单的诗句,还可以是一段简单的语录,个性化语言,当然还可以是一段经典论断、语音等等,可以说,微时代的作品具有多样化,且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人们表达方式的多变,这类作品还将出现层出不穷的表现形式。

2、微时代著作权的内容微型化。正如上述所说的,微时代作品内容多样,微博虽有140字的限制,微信虽然没有限制但其一般也表现为少而精的特点,但他们共同有一个特点是,“微信息”、“简表达”、“速传播”,同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速率较快、传播较广,能够迅速而且高效的传播作者的思想和欲以表达的内容。

3、微时代著作权的承载平台特定化。微时代作品,作为数字新媒体作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或网络媒体介质而达到传播作品的目的。

4、微时代著作权的侵权判定难度化。“转发”作为微博、微信基本操作选项之一,也是最容易涉及著作权侵权的方式,微时代著作权也正是通过“转发”而达到传播的目的。但微时代“转发”侵权与传统复制传播侵权认定有所区别,微时代“转发”侵权是以“未经特别声明转发不构成侵权”为标准[3],即此种情况下是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且由于微时代作品传播目的和速度问题,是否侵权还应当考虑微时代媒体实际特点和商业应用认定等种种情况进行区别对待,有效分析。所以这都使得微时代著作权的侵权判定难度较高。

 

     三、微时代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现行法律规范存有不确定的因素,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微时代著作权保护问题较为困难

微时代著作权作为一种新型著作权保护客体,由于其具有特殊的特点和表现形式,而且正因为其新颖和较新发展,现行法律规范存有不确定的因素,法律制度对其保护的不完善,都加大了其保护难度。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习惯甚至依赖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媒体,宣示了我们已经正在进入“微时代”,这种影响力已经改变我们个人的生活,也逐步波及社会方方面面乃至各行各业。但目前关于保护微时代作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滞后性,其法律地位和权利类型还未明确。因此,面对微时代著作权保护难的问题,我们越来越需要法律的完善监管和保护,从立法、司法、行政、技术和用户五个层面构建微时代著作权保护体系,从而使微时代著作权得到完善保护,进而推动微时代著作权经济模式。

(二)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使得微时代著作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是客体的无形性,微时代著作权作为著作权新型保护客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微时代著作权的无形性是其保护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的内在原因,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它通常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无形性的特征导致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可以被模仿甚至被复制,而微时代著作权由于其作为新兴业态,这种表现形式加著。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微时代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垄断性是相对的,就是因为作品著作权本身具有无形式,相同的作品具有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作品可以有相同的表现形式等等,其作品独创性认定和侵权判定都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技术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不断增强,网络平台应用领域也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原有的网络平台和表现形式,这都将使得微时代著作权的保护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且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这种发展空间有望进一步有效缩小。

(三)微时代著作权侵权判定及证据收集较难

一篇能够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微文章,并不在于其字数的多少,表现形式如何,而在于通过文字、语音、图案等所传达出来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而且这种表达应该具有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要求,就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作品的多元化种类,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化,这都使得微时代著作权侵权的界限和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众所周知,微博、微信等微媒体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传播性和共享性,某种程度上是希望通过他人的点播、转发,而达到传播作者作品的目的。所以在认定是否侵权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使用状态,以及微媒体实际特点。因为,微博、微信等微媒体设置点播、转发功能会自动生成原作者的用户名称,从而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如果他人不经许可而手动复制内容并以自己名义发布[4],或者作者声明不得转发而他人依然转发,又或者是他人将作者微信息进行商业使用,则构成侵权。

微时代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新型客体,其与其他知识产权内容一样,侵权证据收集存在技术和实践上的困难。这需要权利人在面临侵权的时候,应该积极维权,且主动收集相关侵权证据。就拿微博“转发”引起的侵权纠纷来看,重点应该关注的是,微博运营商法律责任的问题,这是权利人高效维权的方式之一,但往往也是难题所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该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作者,在得知微博作品被转发造成侵权的时候,应该及时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其应该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网络媒体环境下的著作权治理整肃行动给微时代著作权权利人带来福音

作为第三产业的文化传媒行业来说,版权保护及版权贸易,是该行业的核心价值和利益来源。在发展新型网络产业格局的同时,国家也意识到了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出台相关规定和规范,约束市场不诚信行为。国家版权局已经颁布并随之施行的《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报刊单位互转已刊登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原则,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互联网媒体不适用此规定;网络转载他人作品,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这将作为互联网媒体作品保护的指导规范和行为准则,给权利人保护著作权带来了好的讯号。

 

     四、微时代著作权保护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保护,将微时代著作权纳入统一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

著作权是权利人向社会和他人展示自身信息重要的保护关键,权利人完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其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法律规范及立法过程本身带有滞后性,这是国家立法技术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再者,由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新的产业业态,现行法律无法及时跟上;另外,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信息化过程相对缓慢。因此,微时代著作权作为新的著作权保护客体,要想加大其保护力度,就应该加强和完善微时代著作权法律方面立法,借鉴国际立法和实践经验;其次,要特别关注新型的网络信息科学技术,使立法规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规制性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5]

(二)微时代著作权人应尽量采取权利告知、警示及保护的策略

正是由于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因此,微时代著作权人在保护其独创性的微时代作品,应该尽量采取权利告知、警示及保护的策略。即,权利人应该在其作品创作并通过微博、微信平台传播的时候,应该明确告知、警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商业使用禁止声明,或者声明是否允许转载或其他使用,让他人在转载或使用该作品时充分知晓该权利情况;在发现侵权时,应该及时与网络运营商沟通,及时断开链接或者发出声明,明确侵权人侵权情况,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效通过专业人员进行侵权证据搜集及维权诉讼。

   (三)通过立法或者行业规范,强化网络服务商的内在管理

解铃还需系铃人,通过强化微博或微信平台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发挥其对侵权的监管义务,可以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正如之前微信在公众号平台发出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这份公示指出,如果公众号运营者发现公众号有被抄袭等侵权情况,可以通过“侵权投诉”流程进行举报。此外,微信公众平台也推出了“原创声明”功能,暂时开放给已认证的媒体公众号。根据新规定,对抄袭别人的微信公众号处罚方式,按认定侵权次数而定:如初犯则要求删除并警告,第二次要求封号7天,第三次封号14天,第四次封号30天,第五次则要永久封号。然而,类似的规定能否真正起到制止侵权、鼓励原创的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6]

(四)加强普法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行政管理,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及,新兴媒体加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管理、运用与保护,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保护微时代著作权以及有关的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先后制定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还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微时代作品著作权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加强《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守法意识,规范职业行为,依法经营,共同抵制网络文字作品的侵权行为,共同营造遵纪守法、文明规范和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

(五)利用有偿许可的方式规范和保护微时代著作权行为

在微时代,原创者还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微时代所提供的便捷的支付方式为版权许可提供了前提要件。版权许可可以有效地解决版权使用以及版权侵权的问题,然而,这种版权许可又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模式完成,又是特别值得思考的问题。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稿酬通知”模式,即使用者未经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作品,但发布版权稿酬通知以降低风险,作者或出版商可据此申请版权费用,有些电子书运营商还会直接将稿酬通过微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版权人。可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即使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属于侵权。为了在版权法上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据,有学者支持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解释此种模式,即“先使用后付费”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不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种“法定许可”情形只是学者们杜撰出来的一种情况,在各国著作权法找不到现成的规定,当然,未来社会著作权法是否会吸收这种观点,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会受到来自作者方面的强烈反对,因为“法定许可”的费用标准系法律强行“一刀切”式的,这等于在根本上剥夺了作者与书商们讨价还价的自由。 相比较下,“授权要约”模式可值得借鉴,这是由中国版权协会、北京书生公司、《中国版权》杂志最早推动的版权授权模式[7]

(六)倡导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营造整个社会尊重微时代著作权氛围。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从古至今,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是国民做人做事推崇的一种高尚的准则。在当今社会,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微时代著作权的保护,应该特别注意“合理使用”的范围,区别对对日常生活性转载使用和商业意图使用。微时代著作权作为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知识产权权利逐渐被社会认识并以法律形式认可,但由于历史发展与技术特性两方面原因,致使我国社会欠缺维权、尊权的整体氛围。随着微时代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规则、社会制度、媒体舆论规制、促进、引导社会各个群体形成自觉尊重、维护微时代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就“互联网+”的微时代著作权保护这一焦点问题,从其概念及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确定其价值性,并通过分析其保护现状,尝试性的来寻找一系列的解决对策。但是,针对微时代著作权这一新兴而复杂的法律现象,指望将其相关保护问题毕其功与一役,一揽子的解决,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但可喜的是,我国国家、社会学者和机构已经看到了微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不断分析、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或制度,积极引导并有效的调整这一新兴的法律关系,以期使其在法治的轨道内实现平稳、健康的发展。

保护原创、保护版权是构建良性媒体生态环境必须遵循的自然法则。各方面要立足于合作共进、互惠共赢,在媒体形态不断多元化,新旧媒体深入融合的大背景下,通过建立良性的版权机制,给内容以应有的价值,给创新以不懈的动力[8]

 

【注释和参考文献】

[1]微媒体网:《微力无穷—微时代不得不知的微故事》,http://www.vmeti.com/weimeiti/52973.html2013-07-22

[2]朱崇实:《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113-114页。

[3]豆丁网:《浅谈“微时代”下微博著作权问题》,http://www.docin.com/p-528582324.html2012-11-17

[4]道客巴巴网:《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http://www.doc88.com/p-6601638200960.html2013-11-13

[5]百度文库:《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http://wenku.baidu.com/link?url=8MvBPoocKwfGMCpeYTa07y7ZQWpGI64wBoeQnwsMkMuK95ZlHkqaIp-J6T0b-oxG845tQB1X5TERwUb-1r-O_DDR-HHi4OyHlovTbo45ID32012-03-26

[6]电商学院网:《微信公众平台最新抄袭处罚规定》,http://www.hishop.com.cn/ecschool/kdzx/show_20419.html2015-4-29

[7]杨延超:《微时代:版权保护是个大问题》,检察日报第05/绿海副刊,2015-4-24

[8]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家版权局发布规范网络转载9条新规》,http://www.gov.cn/xinwen/2015-04/23/content_2852228.htm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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