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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秀珠:关于婚前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

2012-04-27

关于婚前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

作者:许秀珠

关于婚前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

        许秀珠指导;黄翔维、许萍、林美雅、暴婕等整理

        一、婚前父母赠与财产问题的现状

        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常常成为焦点,尤其是在婚前赠与的房产问题更易引发争议。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父母一般都会在子女婚前出资为子女购房,或者将所购房屋赠与子女,而房子作为夫妻最重要的财产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父母的这种赠与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法律上有不同的认定。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三、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

        上述规定应理解为是对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的性质、归属如何认定的解释性规定,用以解决父母出资在确定为婚前赠与的前提下在何种情况下为夫妻共有财产、何种情况下是夫妻一方财产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有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还要将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在本条款所述的当事人结婚前之前提条件下,其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则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1项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现实社会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的父母即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然,也不能排除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用于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如果父母作出将出资赠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该出资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

        综上,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前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当事人双方所得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在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四、案例分析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相识相恋。李某要求结婚,而张某因为李某没有房子拒绝。因李某刚大学毕业不久,没有多少积蓄。为了双方结婚, 李某的父母出资20万元,张某的父母出资10万元,双方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两人并随后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两年后,张某与李某双方同意将现住房以36万元的价格卖掉,李某的父母又出资20万元,双方购买了价值56万元的房屋。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 ,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基于与李某的婚姻感情破裂而提出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又没有和解可能,因此准予双方离婚。张某请求分割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结婚时,李某的父母为双方购买出资20元,张某的父母出资10万元,均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因此,应当认定为对其自己子女的赠与,即20万元归李某,10万元归张某。该房子以36万元的价格卖掉,增值6万元,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李某4万元,张某2万元。结婚后,李某的父母又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因此,该20万元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该20万元各自1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准予李某与张某双方离婚;二、价值56万元的房产中,张某占22万元,李某占34万元。

        律师友情提示:

        建议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时明确其赠与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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